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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中科技大学2003年研究生招生办法
2004-4-19 华中科技大学 考研共济网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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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,规范招生工作,提高培养质量,推动研究生教育发展,特制订我校2003年研究生招生办法。
一、 招生方式及计划
我校研究生招生实行导师负责制。招生培养经费采取“奖学金”资助、自筹经费、委托培养等方式筹措。2003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各类研究生招生数额由研究生院确定,并分配到各院、系(所)。
二、导师选聘
1、硕士生导师
    (1)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
①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;
    ②本人单独讲授过硕士生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生,有稳定的研究方向,有经费比较充足的科研项目(工科专业导师一般应达到每名研究生年科研经费1万元,其它学科导师应有足够的研究经费);
③年龄不超过57周岁(1946年元月1日之后出生)。
    (2)选聘方式
硕士生导师由院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聘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。
2、博士生导师
    (1)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
①具有教授职称,身体健康,能正常工作,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;
②本人有稳定的研究方向,目前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,且适合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。近三年内年人均科研经费,工科专业导师在3万元以上,其它学科专业导师在1.5万元以上(按课题组内副高职称以上人数计算平均经费);
③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博士生导师,年龄不超过65周岁(1938年元月1日之后出生);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选聘的博士生导师,年龄不超过62周岁(1941年元月1日之后出生)。
(2)选聘方式
①博士生导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。
超龄导师,如因本学科专业发展急需、且符合博士生导师其它基本条件,经本人申请、院系所同意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。
②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,符合博士生导师其它基本条件,由院、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聘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,可作为博士生副导师在已取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名下,招收博士生。
(3)当年选聘为博士生导师的,可同时招收硕士生。
三、入学考试和录取
1、入学考试
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。
(1)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、联合考试、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
①研究生入学全国统一考试、联合考试、单独考试,由研究生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。
②本科生推荐免试硕士生,按照校教[2001]177号文件办理。本科生直攻硕士生,按照校教[1998]038号文件办理;硕士生直攻博士生、硕士生推荐免试攻读博士生,按照校研[2001]44号文件办理。
(2)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。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学校制定。
①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导师、各院系(所)、研究生院,按照学校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共同确定。
免试生或直攻生,须经我校报考院、系(所)复试通过,研究生院同意方可录取。
    ②复试主要考核专业知识、综合素质和能力、外语口语。考核形式包括笔试、上机或实验能力测试、口试,具体内容和方式由院系(所)自主确定。
  ③复试可按专业方向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复试工作。复试应按百分制计算成绩,其中外语口语占复试成绩的20%
  ④考生体检在复试阶段由各院系(所)组织进行。
  (3)考生初、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:初试成绩占60%,复试成绩占40%。
2、录取办法
(1)在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和政治思想合格的前提下,考生初、复试总成绩应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。
(2)公布院系(所)和导师的招生名额及“奖学金”数额,供考生报名和申请。录取过程中,导师与考生可进行双向选择,对不能确定导师的考生,由其报考专业或院系(所)集中录取,待其进校后一学年之内选择确定导师。
(3)生源调剂
首选导师或专业未录取的考生可按照本专业其它导师、相近专业(硕士生按教育部规定的可相互调剂生源的专业)的次序调剂录取。考生在各院、系(所)内调剂由各院、系(所)负责,各院、系(所)间的调剂由研究生院负责。需调剂录取的考生可事先与调入院系取得联系,并向调入院系提出书面申请。需调剂生源的院、系(所),应事先征得考生的同意,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录取。
硕士生原则上不录取外校调剂生源;博士生不得跨校调剂录取。
(4)定向培养、委托培养、联合培养
①经单位推荐,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考试入学,且毕业后必须回原党政机关、人民解放军、高等学校、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、由财政拨款的文化或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、国家重点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;以及经单位推荐,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,且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的部队现役军人或高校教师,可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。
②经单位推荐,参加单独考试和MBA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;以及参加统考,但必须回原单位工作,且原单位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在职人员,应为委托培养。博士生除毕业后回原单位的部队现役军人或高校教师外,其它在职人员,原则上为委托培养。
③经学校同意,且原则上由我校导师担任第一导师,学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,为联合培养。
四、培养经费
培养经费分为学费(委培生为委培费,联培生为联培费)、论文指导费(定向生为定向培养补偿费)二种。学费,指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课程教学经费。论文指导费,指用于研究生进行论文研究、撰写、发表等费用。导师和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“奖学金”资助、自筹或单位委培、联培等方式筹措培养经费。
1、“奖学金”资助
(1)资助额度
学费和部分“奖学金”生论文指导费。
(2)资助对象和范围
①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(特批研究生导师除外)和参加统考的硕士生或参加入学考试的博士生(委培生和联培生除外)均可联合申请“奖学金”资助。
②定向生获“奖学金”资助学费,其定向单位需向学校支付定向培养补偿费,用做论文指导费。
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定向研究生,定向培养补偿费由其本人与培养院系协商自筹。
2、自筹经费
自筹经费为研究生自筹学费,导师自筹论文指导费。
我校教师作为第一导师挂靠外单位学位点招收研究生,培养经费由导师自筹。
3、委培费由委托单位承担;联培费由联培单位承担。
五、研究生“三助”工作
学校、院系(所)、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“助教、助管、助研”岗位。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“三助”工作,履行岗位职责要求,获得“三助”金资助,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。
六、奖学金、自筹经费指标分配及管理原则
1、“奖学金”数额及分配原则
(1) “奖学金”数额
①硕士生(主校区)
一年级设立奖学金1800项,二、三年级设立奖学金2100项。
②博士生(主校区)
设立奖学金700项。
(2)学校按学科优化配置和利用市场调节的原则,将奖学金、自筹经费指标分解到各院、系(所)。奖学金指标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基础理论研究和文科、理科、医科等学科专业;原则上保证统招统分博士生享受奖学金资助;对生源较多,社会需求旺盛的专业,适当增加自筹生的招生数。
2、“奖学金”管理原则
(1)各院、系(所)及导师招生当年未使用完的“奖学金”不予保留。获得“奖学金”资助的导师和研究生,都必须与所在院、系(所)签订一份协议,明确各自的基本权利和义务,研究生院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。
(2)“奖学金”每年评定一次,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签订协议,决定是否给予“奖学金”。博士生连续获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,硕士生连续获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。具体管理办法按《华中科技大学2003级研究生“奖学金”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    七、收费与拨款
1、收费标准及方式
①学费、联培费:硕士生8000元/年;博士生12000元/年。
②定向培养补偿费:与学校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单位,按协议条款执行。一般按学费标准的60%核定(硕士1.5万元、博士2.1万元)。
③委培费:博士生4万元(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和企业管理专业4.6-4.8万元、西方经济学专业4.2万元);硕士生3万元(MBA校内班3.2万元、校外班3.9万元)。
④委培费、定向培养补偿费、联培费在录取通知书发出前一次缴清;自筹生的学费按学年缴纳。
2、拨款标准和比例
①论文指导费:博士1200元/(年、项),硕士1000元/(年、项)。
②提取自筹生学费的30%,作为各院、系(所)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论文指导费。各院、系(所)委培、定向和联合培养的办学经费,按现有财务分配比例确定。
3、拨款方式
论文指导费,按学年度由研究生院审核拨款。学费、委培、定向和联合培养经费提成,由财务处审核拨款。
4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和财务政策,任何院、系(所)和导师不得私自收费。违纪者,学校将追究责任,并严肃处理。
八、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研究生招生,同济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参照执行。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另行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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